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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陵园路北段14号1幢1607室商住房地产)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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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方承诺
  • 资产公告信息
  • 标的基本信息
  • 转让方简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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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西安市碑林区陵园路北段14号1幢1607室商住房地产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碑林区陵园路北段14号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市房权字1100106022-24-1-1-1607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05.31
  • 房屋规划用途:
  • 其它
  • 实际用途:
  • 商住
标的基本信息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四)(五)(六)(七)(八)
    (四)产证记载权利人深圳三九贸易公司已于1999年被工商吊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说明:目前评估对象实际持有人为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评估过程中未考虑上述事情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五)纳入本次评估对象一西安市碑林区陵园路北段14号1幢1607室商住房产欠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费用,且本次评估对象土地使用权来源以及土地使用期限等均未记载,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其转让交易时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
    评估过程中未考虑上述费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六)评估对象一产证记载坐落为碑林区陵园路北段14号1幢1607室,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经济行为文件,评估对象变更地址为含光北路143号606室,为同一房产。评估对象二武汉市江岸区怡东大厦8层I座办公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权证号为武房房自01字第05107号,委托人提供的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以及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记载的权证号为岸自0105107,经核实两者仅为记载方式差异,实际为同一
    评估对象。
    (七)由于西安市碑林区陵园路北段14号1幢1607室房产产证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明确记载房屋用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评估对象所在楼栋为商住楼,该房产系深圳三九贸易公司当年购置的综合楼商住用途房地产,本次评估对象按照商住进行评估。根据西安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查询获得的当时三九企业集团内部《关于同意三九贸易公司购买办公用房申请的通知》,当时评估对象系三九贸易为开拓陕西市场需求,购买作为办公用房。
    (八)本次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值(不含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其他税费),未考虑该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
  • 其他披露内容:
  • 根据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9月12日出具的《关于西安市碑林区陵园路北段14号1幢1607室商住房地产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3)翰律意字第001号】七、重要说明:本次转让标的物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为深圳三九贸易公司,因此在办理标的物过户手续时,应由深圳三九贸易公司办理标的物过户手续。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并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清路1号综合办公中心2-4层、6-9层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后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42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①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②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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